刑訴法修正草案初審過了 科偵範圍保留送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草案,對於科技偵查範圍要規範在科偵法或另訂刑事訴訟法專章,司法機關和立委意見不同,因此有關科偵範圍,全文保留送交協商。(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草案,對於科技偵查範圍要規範在科偵法或另訂刑事訴訟法專章,司法機關和立委意見不同,因此有關科偵範圍,全文保留送交協商。(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草案,對於科技偵查範圍要規範在科偵法或另訂刑事訴訟法專章,司法機關和立委意見不同,因此有關科偵範圍,全文保留送交協商。司委會召委吳宗憲表示,三黨都希望在刑訴法修正,希望未來與科偵法一同討論,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協商時,將挑一版本,讓大家表決。

立法院司委會5日已初審通過科偵法,但全案仍須經黨團協商,對於科技偵查要制定專法或專章,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都有提出刑訴法部分條文草案,另有綠委沈伯洋提出的「刑訴法第245條及第245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討論辯護人可否於偵訊時,以筆記或以其他電子設備,輔助紀錄。

司委會今審議,除行政院所提的刑事訴訟法第70條之一修正案,規範「第67條至第69條之規定,於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處分之期間者,準用之。」新增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處分之救濟程序,照案通過外。刑訴法其餘版本、條文皆保留送協商。

白委黃國昌說,對於要採取科偵法或刑訴法立法體例上的問題,皆同意要保留,章名、條文也皆要保留討論,否則若委員會討論後,是否就決定要立法於刑訴法內,若在黨團協商才處理立法體例,那就沒道理在此通過任何一條文。

吳宗憲說,三黨都希望修正在刑事訴訟法,希望未來與行政院版本科偵專法一起拿出來討論,韓國瑜主持黨團協商時,將會挑一版本,讓大家表決,其實大家對科偵概念差不多,大概只是版本的選擇。

對於為何堅持在刑事訴訟法修正,吳宗憲說,科偵類似於實體搜索扣押概念,搜扣我國列在刑訴法中,德國對於科偵的立法也是規範在刑訴法,依照我國現有體例,實在不應另立專法,學者本來也有說法,台灣有「特別法肥大症」,習慣遇到一事就設專法,這會造成法律體例混亂。

吳宗憲表示,他認為不宜修在科偵法,而是應回歸最基本的刑訴法,將科偵法列在打詐四法內,但實際上這東西不應只針對打詐設立,應是針對所有犯罪,一體適用,應回歸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