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責相同!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 北市男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北市趙男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遭逮。(圖/翻攝畫面)
北市趙男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遭逮。(圖/翻攝畫面)

台北市1名49歲趙姓男子,日前騎乘1輛微型電動二輪車,行經文山區景隆街19巷時,遭警員攔下盤查,警員聞到他渾身酒氣,隨即進行酒測,數值為0.27毫克,警員遂依規定開單舉發,並將車輛移置保管、全案訊後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文山二分局表示,當天警員巡邏行經景隆街時發現,趙男電動二輪車左後照鏡破損,遂將他攔下盤查,沒想到趙男面有酒容,而且散發濃烈酒氣,隨即對他進行酒測,數值為0.27毫克,已達公共危險罪標準。

警方指出,微型電動二輪車屬於慢車,必須年滿14歲才能駕駛,騎乘時配戴安全帽,不可載人或改裝車輛,亦不可以酒駕;由於該交通工具以電力為主,倘若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開單舉發外,還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

文山二分局呼籲,民眾切勿酒後騎乘任何動力交通工具,全因飲酒會影響駕駛人判斷能力與協調性,進而增加發生事故之風險,民眾飲酒後應尋求代駕或搭乘大眾交通,避免駕車造成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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