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國會改革6大瑕疵移請立院覆議 政院:絕非要升高兩院對立

行政院長卓榮泰。(圖/TVBS資料照)
行政院長卓榮泰。(圖/TVBS資料照)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國會改革法案相關草案,引爆朝野衝突。行政院院會6月6日就修正《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呈請總統核可覆議一案,總統賴清德今(11日)已核可,行政院亦於今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強調,提出覆議的目的,絕不是要升高兩院之間的對立與衝突,是希望透過良性的憲政對話程序,請立法院尊重憲法,體恤民意。

行政院表示,113年5月28日立法院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經詳細研議,認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

行政院表示,其中,包括「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瑕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質詢權、調查權、聽證之行使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之處罰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之處罰,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皆有窒礙難行之處。

行政院強調,民主政治應經由討論與溝通的過程來建立共識。行政院提出覆議的目的,絕不是要升高兩院之間的對立與衝突,而是希望透過良性的憲政對話程序,請立法院尊重憲法,體恤民意,藉由再次審視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憲法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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