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糾結於歷練與學識,身在民主社會,「18歲公民權」應是理所當然

文:郭永賦(台大法律系公法組碩士生)

「修憲」光用聽的就覺得應該要是國家大事,然而在修憲投票一個月前的現在,地方大選與學術論文標準的討論卻遠遠超過「18歲公民權」的議題。如果你已經下定決心要在1126支持修憲,筆者衷心感謝;但如果你還有所猶豫,希望以下幾點我的看法,能讓你在當天毫不遲疑地,為現在還有未來的青年,投下同意。

身在民主社會,擁有公民權是理所當然

從國小的社會課本到國高中的公民課教材,「民主」的觀念總是一再被提及,一個國家應該如何運用公權力、如何分配資源,最理想的狀況就是由所有的人民一同決定。

因此,「在預設上」,所有生活在台灣的人,不只是擁有表達意見的自由,更應該能夠在選舉中用選票表達自己的意見;這也是《憲法》第129條所稱的「普通原則」。

當然,我們可以允許一些例外的情形,例如受到監護宣告的人因為具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所以無法表達他的意思;那,18歲的人,也應該被認為是例外嗎?

18歲會不會太年輕?

除了有心智缺陷和精神障礙之外,我們也可以想到年紀過小的人「還不懂事」,對於公共事務、民主機制以及選舉都不夠了解,因此沒有投票權也很正常。

但是,正如許多民間倡議團體所說,在現今的制度中,18歲可以駕車環島壯遊、可以參加酒精路跑、可以吞雲吐霧;若選擇離開長大的城市去讀大學,除了打理自己的三餐,更可能需要和房東簽訂租賃簽約、申請就學貸款;更不用說沒有選擇繼續升學、出社會工作的情形。

在以上情形中,這個社會似乎都已默默肯認18歲的年紀已足夠成熟,可以「獨立自主」,那為何最基本、最簡單的公共參與的方式-投票,卻仍然被拒於門外?

試想,若18歲仍不夠成熟,那18歲與現行規定的20歲之間,真的有太多差異嗎?反而是已經完整受過「12年國民基本教育」的18歲,以及其他法律以18歲為界限的規範模式,似乎更適合作為「是否適合投票」的區分標準。

與其認為是權利的賦予,不如認為是理念的實踐

2017年,當司法院大法官通過釋字第748號解釋之後,隔年的1124公投,看似是將同志們「與另一半依民法結婚的權利」的有無,交由全民來去判斷。

今年的修憲複決案也有些類似之處,對大多數人而言,全民這次要來判斷的是18歲青年們「公民權」的有無;不過當時的同志朋友可以和全民一起投票,今年滿18歲卻未滿20歲的青年朋友,只能在投票日之前努力倡議說服大眾。

當然,這兩件事情也有著明顯的不同,性傾向為「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而大多數的我們都會隨著時間長大至20歲,不過這也不代表我們就應該在「是否賦予18歲公民權」的決定上,嚴格地審查18歲青年的智識和歷練:重點應當放在18歲能否「獨立自主決定」的判斷上,而正如前段所述,這題的答案無疑是肯定的;滿18歲的青年,不應被當作例外。

再說,我們也從未要求滿20歲的人在行使投票權之前,需要證明自身的歷練與學識。因為,這就是「人民一同作主」的基本前提,深植於《憲法》和公民社會的基本原則。

若你也認同以上我的看法,則11月26日的投票,就不應當再只以「是否該賦予18歲的人投票權」的角度進行思考,而應該將這次的修憲複決公投視為一種價值的落實,對於現行投票權規定的不合理,必須要作出的制度性改變。

註釋

本文認為,以現行的社會脈絡與制度,18歲確實為公民權賦予與否的最適區分標準;不過這並不代表若這次成功修憲,未來18歲的門檻不存在繼續下修的可能。

延伸閱讀
黑幫橫行、政治腐敗、惡法迫害,海地記者孤立無援面臨死亡威脅
【日劇】《First Love 初戀》:這部劇情簡介看似老哏的劇,為什麼在全亞洲都掀起懷舊風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