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孩子當人肉氣囊!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開車載幼童務必使用安全座椅
文 / 馮美珊
高雄一對父母開車帶著11個月大的女兒出門,媽媽抱著女嬰坐副駕駛座,再扣上安全帶,女嬰像是媽媽的安全氣囊,不料開車的爸爸自撞安全島,母女倆瞬間往前傾,安全帶將女嬰肚子勒出血痕,送醫後醫師發現女嬰脾臟被勒到破裂出血,幸沒整顆爆破,身體還能自行吸收血量,3天後出院,否則可能立即性大出血休克死亡,實在是不幸中大幸!
我們知道因車禍所致之過失傷害案件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要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會追訴;但如為過失致死案件,則為公訴罪,也就是司法機關會直接追訴,不待被害人提出告訴。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小型車附載幼童須安置於安全椅,換句話說,如果開車附載幼童未使用安全座椅,幼童因車禍受傷或致死,駕駛人會有未讓幼童乘坐安全座椅之過失。
因此,若駕駛人是他人,幼童的父母可以對駕駛人提出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告訴;若駕駛人是幼童父母,過失傷害可能因沒有人提出告訴,司法機關無法對之追訴,但若幼童因而死亡,就是公訴案件。此時,幼童父母不但要一邊處理幼童喪事,同時還要接受司法機關有關過失致死案件之調查、追訴,甚至判刑。
所以說,這種安全事項,不可不注意!千萬不要讓小孩再當人肉氣囊ㄌ!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苗栗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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