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 嫌犯鄭男移二審裁定羈押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鄭姓嫌犯刺死案,一審判鄭姓男嫌無罪並交保,引起各界譁然,嘉義地院重新裁定鄭嫌交保金從新幣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而且限24小時之內具保,不過,由於鄭姓嫌表明沒有意願上訴,而他的家人也無力籌100萬交保金,加上檢方已經提起上訴,嘉義地院在今天下午2時40分將鄭姓被告移送台南高分院審理,法官認為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裁定羈押。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鄭姓嫌犯刺死案,嘉義地院重新裁定鄭嫌交保金從新幣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而且限24小時之內具保,不過,由於鄭姓嫌表明沒有意願上訴,而他的家人也無力籌100萬交保金,加上檢方已經提起上訴,嘉義地院在今天下午2時40分將鄭姓被告移送台南高分院審理,台南高分院晚間裁定將鄭嫌收押。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鄭姓嫌犯刺死案,嘉義地院重新裁定鄭嫌交保金從新幣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而且限24小時之內具保,不過,由於鄭姓嫌表明沒有意願上訴,而他的家人也無力籌100萬交保金,加上檢方已經提起上訴,嘉義地院在今天下午2時40分將鄭姓被告移送台南高分院審理,台南高分院晚間裁定將鄭嫌收押。(中央社檔案照片)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發言人吳勇輝下午表示,法官訊問鄭姓男子後,認為鄭男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犯此重罪,伴隨高度逃亡可能,且被告具有明顯精神症狀,足認為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此裁定羈押。

吳勇輝指出,各審級法院對被告是否符合羈押要件及有無羈押必要,本於職權重新審查判斷,並不受原法院已否羈押、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或繼續羈押的拘束。本件被告雖經原審裁定撤銷羈押,但經台南高分院審酌情形,得對被告裁定羈押。

54歲的鄭姓男子去年7月搭乘火車,被控持新買的刀子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嘉義地檢署去年8月依殺人罪嫌提起公訴,嘉義地方法院於今年4月30日認為被告罹有思覺失調症,宣判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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