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中市議會祕書長陳健楷2標案收賄2938萬 判刑定讞

台中市議會前祕書長陳健楷涉在議會2項工程標案,向承攬廠商收賄共新台幣2938萬元。最高法院日前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各別判陳男7年、10年定讞。檢方將向法院聲請定合併執行刑。

陳健楷受賄案起於民國93年、101年間,分別在擔任台中縣議會祕書與台中市議會祕書長,負責台中縣、市議會工程發包業務。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認定陳健楷於「台中縣議會議事堂數位顯示幕系統暨台中縣議會民眾廣場數位資訊顯示板及週邊系統建置工程案」,違背職務收賄新台幣350萬元;陳健楷另於「台中市議會新議政大樓裝修及設備工程建置案」,向廠商收取回扣2588萬元;「台中市議會新議政大樓國際會議廳暨議事空間多媒體系統建置案」則收賄500萬元,3件標案皆有罪,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刑20年,褫奪公權8年。

案經陳健楷、檢方上訴,二審由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改判刑13年6月,褫奪公權7年。陳健楷再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又改判刑16年。

最高法院於前年駁回陳健楷上訴,就1件標案有罪部分判刑8年4月定讞,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500萬元,其餘2件標案有罪部分發回。陳健楷已入監執行。

更二審認為,陳健楷主辦的2件標案有罪,在更二審審理期間才改口認罪,擔任議會要職,卻未能潔身自愛、以身作則,共收受賄賂與回扣約2938萬多元,破壞公務員形象甚鉅,使人民喪失對公務員信賴,各別判刑7年、10年及褫奪公權、沒收犯罪所得2938萬多元。

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調查完備,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陳健楷上訴,全案定讞。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