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涉貪不服羈押提抗告被駁回

前台南市議長、現任市議員郭信良,被控收賄及藉勢、藉端勒索新台幣一千餘萬元,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台南地院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不服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七月十四日下午認為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或違誤,裁定抗告駁回,並不得再抗告。

裁定資料指出,經原審法官訊問後,被告郭信良雖否認犯行,惟由卷內共犯及相關證人之供述、證述,佐以扣案之全部證物資料,堪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疑重大。被告於知悉行賄之人遭搜索後,與其他共犯或相關證人間,有頻繁聯繫,共犯事後更有偽造證據或刪除對話紀錄之行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

被告所涉罪嫌,均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又矢口否認犯罪,且有為免遭查獲而與共犯勾串證詞之虞,檢察官復指出目前因被告與共犯間之分工情節尚有必要再釐清,被告若未羈押,可能為脫免罪責而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共犯,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法官認為,為使後續偵查程序順利進行,有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原審法官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表示,被告不服提起抗告,仍否認涉有上開罪嫌,並主張並無羈押之必要。然經法院審查卷內全部證據,認為被告確實涉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罪嫌,且其嫌疑已至重大之程度,又上開罪名均屬重罪,被告與共犯之行為,復有上述勾串共犯或滅證之虞,為免證詞遭污染、證物遭偽造、變造或滅失,及為詳細查明釐清被告與共犯間之分工情節與涉案程度,確有保全被告及證物之必要。原審據以裁定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並無不當或違誤,綜上所述,被告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