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經發局長貪污一審判8年二審改6年半 陳凱凌開心:謝謝法官大人

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涉收賄180萬、接受花酒性招待、財產來源不明及豪宅洗錢案遭收押至今,台南地院去年依貪污等罪判他8年、褫奪公權5年,他上訴二審收效!台南高分院今天認定財產來源不明部分無罪,改判他6年半、褫奪公權5年;心情激動的他透過視訊表示:「謝謝法官大人」。全案可上訴。

檢方查出,陳凱凌自2020年1月21日擔任台南市政府經發局長後,對七股及沙崙科技工業園區有規劃和決策權,但他明知局長無權干涉工業區下游分包工程,卻還是不斷洗腦業者他有權轉包,藉機索賄。

被騙得團團轉的黃姓業者,大肆滿足陳凱凌的金錢需求,前後搬給他180萬元現金,而陳凱凌「有拿又有吃」,多次趕赴台中接受黃姓業者的花酒和性招待,黃姓業者被迫支付高達14萬2200元的酒店鐘點費、性交易費及旅館住宿費,直到最後才發覺遭詐騙。他另在2021年8月間以2168萬元買下台南豪宅,卻要求業者浮報400萬元做為「裝潢準備金」,向銀行超貸支付裝潢費。

陳凱凌拿假契約去銀行詐貸,取得款項後,將其中200萬元分次交給陳姓友人幫忙投資股票,想藉機把贓款漂白,但遭友人退還。檢方也懷疑,陳凱凌無法說明他名下突然增加的226萬8082元財產。

一審認定,陳凱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判4年6月、褫奪公權5年;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判2年6月,褫奪公權3年;涉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褫奪公權2年。陳凱凌另涉犯《刑法》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财罪,判1年2月;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判10月,併科罰金10萬元。

一審判他應合併執行8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沒收已繳交的犯罪所得180萬元及未扣案的441萬282元。

台南高分院改判的關鍵原因是,認定他不構成財產來源不明罪。檢方指控,陳凱凌從2020年1月擔任經發局長,直到2022年12月遭羈押為止,有226萬8082元的不明財產,一審判2年、褫奪公權2年。檢方未就此部分上訴,陳凱凌上訴。

二審逆轉認定,檢察官其實漏算了陳凱凌的多筆收入,漏算總數高達882萬8582元,遠遠超過檢察官認定他無法說明的數額,因此改判無罪。

法院採信陳凱凌舉證,認定他3年的局長薪資收入達587萬5364元,妻兒只提走其中的412萬元當作生活費,他仍有結餘175萬5364元,該筆錢不像檢方認定的全數花掉。

此外,陳凱凌也舉證說,他早年投保的人壽保險到期,2022年8月取回303萬8354元;他為了買房子,父親於2021年8月17日匯款220萬元給他,而他的妻子也在2021年8月20日匯款100萬元給他,這些金流都有匯款紀錄可以佐證。此外,他投保防疫險,因確診獲得理賠金10萬16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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