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 一審遭判8年

前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長陳凱凌涉及收受現金、性招待等罪嫌,台南地檢署4月偵結起訴,陳凱凌認罪聲請交保屢遭駁回,台南地方法院認定他坦承犯行,表現悔意,符合減刑規定,今天判刑8年;全案可上訴。

南檢去年3月接獲陳凱凌涉嫌貪污情資後分案偵辦,同年12月21日指揮搜索,在陳凱凌住處查扣新台幣20萬元、牛皮紙袋裝有10萬元及一家工程公司名片等物。檢察官訊問後於12月22日凌晨當庭逮捕,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檢方日前偵結,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做出判決。

台南地院下午宣判,收押中的陳凱凌到庭聽判,情緒平穩。律師在合議庭宣判後,再度要求交保。

台南地院判決指出,陳凱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2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2年,褫奪公權2年;又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财罪,處1年2個月;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10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8年,褫奪公權5年。

陳凱凌已缴交犯罪所得180萬元,及未扣案犯罪所得441萬282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台南地院認為陳凱凌貪圖不法金錢及利益,利用職務上機會收受現金、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並就來源不明財產,故意不提出合理說明,無視法紀,但最終坦承犯行,表現悔意。

台南地院認定陳凱凌在偵查中坦承收受現金,在審理中繳交180萬元,又自白洗錢犯罪,符合減刑規定,判刑8年。

同案被告鼎立不動產代銷公司負責人翁東明,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應於判决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