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議長賴美惠詐領助理費 判2年獲緩刑

台南市議會前議長賴美惠遭控擔任第1屆台南市議員期間,涉嫌以人頭詐領助理費逾234萬元,台南地方法院今天(1/17)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全案可上訴。

去年8月,賴美惠涉嫌在任內詐領助理費,台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賴美惠等5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依法提起公訴。但因賴美惠在偵查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234萬5200元,檢察官依法建請法官減輕其刑。

台南地院今天(1/17)宣判,賴美惠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判刑2年,緩刑4年,3年內完成2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

賴美惠為台南六連霸議員,原為國民黨黨員,2000年間因為公開支持陳水扁競選總統,遭到國民黨開除黨籍,最後加入民進黨。2010年台南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成為首任議長,2018年,她在升格後第2屆市議員任期結束後交棒給兒子李宗翰,放棄競選連任。

台南地檢署查出,2012年初至2014年底,賴美惠在任職期間,找了弟媳陳女負責服務處帳務,另外聘後壁區公所約聘人員吳女擔任助理,3人再合謀找賴美惠惠妹的盧姓友人及吳女胞妹充當人頭,向台南市議會詐領助理費232萬5200元,交由陳女用來支應服務處紅白帖等花費。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賴美惠等3人明知吳、盧2人未實際擔任助理,仍以2人名義向市議會申領助理費,5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依法提起公訴,時考量賴美惠在偵查期間自白犯罪,並繳回所有犯罪所得,陳女實際上無犯罪所得,均依「貪汙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減輕其刑。

另外,合議庭表示,考量賴美惠於犯罪期間,恰逢縣市合併過渡期,在幅員廣闊的大台南市諸多區域廣設服務處、聯絡處等,各該處所設置除基本水電開支外,需支薪人員進駐,衍生相當成本,加上每月紅白帖支出,為支應龐大事務費用,而將職務上機會取得財物轉作他用,依其挪用流向及犯罪情節,尚非惡性重大,難與單純以人頭助理詐領補助款以飽足私囊情節同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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