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東縣長黃健庭遭控立委任內收回扣 貪污無罪、逃漏稅判刑2月確定

前台東縣長黃健庭被控立委任內貪污收回扣,高院更一審認定不構成貪污罪,依稅捐稽徵法等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黃健庭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黃健庭表示,欲加之罪令人無奈。

前台東縣長黃健庭被控立委任內貪污收回扣,高院更一審認定不構成貪污罪,依稅捐稽徵法等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黃健庭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中央社資料照)
前台東縣長黃健庭被控立委任內貪污收回扣,高院更一審認定不構成貪污罪,依稅捐稽徵法等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黃健庭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中央社資料照)

黃健庭被控於民國93年至96年擔任立委期間,利用立委職權,與其未支薪的國會助理張瑞伯,向退輔會遊說採購美時化學製藥、派頓化學製藥、羿盛企業等公司藥品,並從中收取回扣。

檢方另指控,黃健庭等提供不實發票給相關公司製作會計憑證,或提供人頭帳戶協助美時等公司不實核銷,以增加營運成本,扣減營業所得稅額,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商業會計法、逃漏稅捐等罪嫌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黃健庭以不法途徑幫助他人逃稅,嚴重影響國家稅務公平性,判刑6月,貪污部分無罪。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也認定貪污無罪,依稅捐稽徵法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

最高法院106年10月底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107年10月間認定,黃健庭犯行雖不構成貪污,但觸犯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因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及96年減刑條例,合併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

獲悉判決結果後,黃健庭說「欲加之罪令人無奈」。他表示,接受企業支援台東服務處一名助理吳道明,全台東都知道絕非法官認定的人頭。至於企業端如何做帳,他無從干涉起,更從來沒有想幫助他們逃漏稅的企圖。然而主其事的企業主管早獲無罪判決,而他的判決拖延至今,卻仍被認定幫助企業逃漏稅捐,「對我極為不公」。

黃健庭說,這場官司,光是一審就延滯5年之久,心中冤屈外人無法體會。「所幸我有信仰支撐著我,台東鄉親認識我、信任我,使我這12年間,得以贏得一次立委、2次縣長選舉,並在台東交出可以見證的治理政績」。

黃健庭說,「很遺憾,二個月的判決不能上訴」,他知道這場官司是上帝給他的磨練,雖然這個結果令人失望,司法沒有還他完全的清白,「但我選擇放下、往前走,相信上帝掌管一切,並使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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