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議員張晉婷涉賄選 二審判4年半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前新北市議員張晉婷民國103年底選舉期間,因競選團隊幹部涉嫌席開80桌賄賂招待選民吃海鮮,張晉婷已遭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刑事部分,二審今天認定她知情行賄,判刑4年半。

全案緣於,張晉婷於103年底選舉期間,因競選團隊幹部涉嫌花費新台幣40萬元席開80桌,舉辦餐宴招待選民,並在餐宴中向選民拜票,檢方認為涉嫌賄賂、買票,對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張晉婷對幹部免費招待選民的行賄行為知情,明顯違反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判她當選無效;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後,維持一審認定,於105年4月間宣判,駁回上訴,判張晉婷當選無效確定。議員席次由次高得票的陳明義遞補。

刑事部分,張晉婷被檢方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一審新北地院於106年11月底宣判,主文為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判她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

張晉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仍判她4年6月,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