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豐鄉長許秋澤涉收賄採購弊案 懲戒法院判撤職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0日電)國民黨籍前新竹縣新豐鄉長許秋澤涉嫌利用清潔隊員甄選收取賄款,不法獲利100萬元,並擬在鄉公所採購醫療口罩時,協助特定業者得標。懲戒法院判許秋澤撤職,停止任用4年。可上訴。

另外,前新豐鄉公所主任秘書劉家佑、前民政課長許彩鳳也被判決撤職,停止任用2年。

監察院調查,許秋澤於民國108年9月、109年2月間新豐鄉長任內,涉嫌利用新豐鄉公所辦理清潔隊隊員或臨時人員甄選時,向應徵者的父母收取賄款,每案新台幣50萬元,不法獲利共100萬元。

監察院表示,許秋澤為競選連任,111年6月間擬以鄉公所經費採購醫療用口罩,發送給鄉民使用,卻授意新豐鄉公所主任秘書劉家佑、民政課長許彩鳳協助使特定業者得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圖利特定投標業者。

監察院認為,許秋澤利用職務權限伺機索取賄賂中飽私囊;劉家佑、許彩鳳身為高階主管人員,都熟習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範,竟為配合鄉長護航特定業者得標,罔顧法令、徇私舞弊,敗壞官箴,今年8月間彈劾3人,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許秋澤等3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清廉,收受賄賂或圖利的貪污行為嚴重敗壞風紀,有懲戒必要,判決許秋澤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劉家佑、許彩鳳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可上訴。

刑事部分,新竹地方法院今年7月依犯貪污治罪與圖利罪判處許秋澤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沒收犯罪所得。可上訴。(編輯:唐聲揚)11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