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涉入富商案遭彈劾 他要監察院國賠600萬元首輪慘敗

監察院查出,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擔任最高法院庭長期間,和佳和集團富商翁茂鍾有私誼而未迴避審案,還私下和翁吃飯打小白球,收補品和襯衫,據此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林奇福認為監院彈劾報告和新聞稿內容不實,害他一生清譽盡毀,要求監院國家賠償600萬元、刪稿及登判決文等,不過台北地院認為監院執行職務並無不法,判林奇福敗訴。可上訴。

監察院2020年依據翁茂鍾的27本筆記本記載,認為在翁茂鍾涉及的百利案上訴期間,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前法官顏南全曾洩漏案件訊息給他,翁茂鍾則單獨兩度會面承審庭長林奇福。而百利案審結後,林奇福更單獨和翁茂鍾見面8次,也和翁茂鍾飲宴、打小白球,還帶著兒子和翁去泡溫泉,陸續收下10件襯衫和11盒營養品等,因此彈劾他及移送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因為「時效消滅」判決林奇福免議,另有部分行為免罰,目前案件仍上訴中,但林奇福已另起爐灶,將訴訟箭頭對準監察院。

監察院曝光「翁茂鍾二訪林奇福」

監院彈劾石木欽的調查報告寫到,百利案上訴第三審後,分案法官一開始是楊鼎章,該案於2001年5月2日收案至2001年11月1日評議並結案,審判長為後來擔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的林奇福庭長,受命法官為李彥文。依翁茂鍾筆記載,2001年5月30日(星期三)中午11點40分,於熊二餐廳,石木欽、顏南全告知翁茂鍾百利案將打入重新排隊,翁茂鍾感覺是「晴天霹靂,一片空白」,當時百利案有關民、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最高法院者,僅有百利案第三審上訴案。

調查報告指出,當日15時,翁茂鍾就依據石木欽和顏南全法官上午告知的信息,立即拜訪該案承辦庭的最高法院庭長林奇福。2001年6月4日(星期一),翁茂鍾於下午4點二度拜訪林奇福。調查報告認為,縱使已經承辦,林奇福也沒有拒絕見面,其後也繼續接觸飲宴。

監院發布的新聞稿則指稱,翁茂鍾於百利銀行相關案件中,有關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的第三審訴訟期間,據翁茂鍾記事本記載疑似透過石木欽與最高法院顏南全法官告知本案分案訊息後,翁茂鍾當日立即拜訪曾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他是本案的承審庭長,林奇福竟未迴避,還數度與翁茂鍾見面,足見翁茂鍾在司法界人脈雄厚,一般訴訟當事人豈能有機會見到承審法官或庭長。

揭分案時間點,林奇福另曝翁茂鍾8月曾擲筊

林奇福認為,百利案是5/2繫屬最高法院,審查法官為劉福聲,該案審查未結後,依「保密分案」程序分給民事第三庭李彥文法官審理,分案日為6/4,李彥文於11/1結案。他認為,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石木欽告知翁茂鐘的時間點(5/30),最高法院尚未分案,他根本不是承審庭長,監察院調查不符事實。

他也認為,高院當時採取保密分案制度,案件都用「密件」形式直接送給承審法官收受,並非透過承辦庭長轉交,在受命法官把案件提出評議前,庭長和全庭的陪席法官,沒有人知道案子是由該庭承辦,監院內容和事實明顯不符。

林奇福認為,當時他無從得知翁茂鍾與百利案有關,他也從未跟翁茂鍾不當飲宴,監察院憑空指責他「其後也繼續接觸飲宴」,嚴重侵害他的名譽。他也說,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及洪佳濱法官在法官論壇的聲明,可以發現,翁茂鍾直到2001年8月11日都不知道案件分給李彥文,當天他還向相信的神明「法主公」擲筊,依神明指示認為,案件將分給與洪佳濱相熟的法官手中,他才在傍晚5點趕赴洪佳濱住處請教百利案

林奇福說,監察院將不實調查報告及新聞稿公諸於世,經媒體大肆報導,不只讓他的名譽毀於一旦,還嚴重戕害司法公信力,向監察院請求國賠600萬元,另需刊登判決書(除事實欄以外)於《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經濟日報》和《工商時報》全國性頭版各一日。他也要求在調查報告加註文字並在新聞稿上刪除「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等文字。

北院認監院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須賠償

不過,台北地院認定,監察院為法官懲戒程序的調查和移送機關,為查明有沒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依照資料進行調查及約詢相關人員後,才製作出調查報告,這是本於《憲法》及法律賦予的職權,而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和新聞稿,屬於合法、正當的公權力行使,並沒有不法性。

而且,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和新聞稿乃是依照直接或間接證據形成確信,並沒有故意不實捏造或有重大過失不知其真偽的狀況,沒有侵害名譽權。至於當時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的實際運作情形,外部人難以掌握明瞭,不能據此就認定監察院未盡合理查證。

至於林奇福主張,他未和翁茂鍾不當接觸,北院認為,這部分屬於要不要懲戒的違失行為,林奇福可另外藉由懲戒法院審理以維護清白。而林奇福另舉證司法院撤銷他的一等司法獎章部分,他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經打贏官司,但北院認為,該案判決尚未確定,而且這起行政訴訟也不是針對林奇福有沒有違失進行判斷,不能依此認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和新聞稿毀損名譽。

北院據此判林奇福敗訴,監察院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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