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副縣長葉世文服刑中 詐領特別費再判8年6月定讞

因八德、林口A7合宜住宅收賄案等案入監服刑中的葉世文,被控分別在桃園縣副縣長及營建署長任內詐領公款,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8年6月,全案定讞,由檢方聲請定合併執行刑期。

葉世文被控分別在桃園縣副縣長及營建署長任內詐領公款,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8年6月,全案定讞。(中央社資料照)
葉世文被控分別在桃園縣副縣長及營建署長任內詐領公款,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8年6月,全案定讞。(中央社資料照)

葉世文因八德、林口A7合宜住宅收賄案及財產來源不明案,均遭判刑定讞;台灣高等法院裁定3罪合併執行14年徒刑,葉世文目前服刑中。最高法院指出,針對詐領公款案,葉世文、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葉世文妻子為丈夫的利益獨立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的利益獨立上訴。

有關詐領公款案,桃園地檢署查出,葉世文在民國102年10月2日至103年1月22日擔任桃園縣副縣長期間,以不實餐敘宴飲或購禮饋贈等名義,透過祕書製作核銷便箋,並簽名詐得特別費、縣政業務費用新台幣9萬多元。另外,葉世文於97年9月至102年6月間擔任營建署長時,也曾指示祕書拿取商店空白收據以「便餐」為由,2次共詐領2萬多元特別費。

桃檢認定,葉世文在桃園縣副縣長及營建署長任內2案合計共詐領11萬多元,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

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判處葉世文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7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考量葉世文僅承認行政疏失,沒有悔意,未繳回犯罪所得,還企圖卸責給承辦人員,但在營建署長任內的2次犯罪所得均為5萬元以下,應減輕其刑,因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刑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二審判決發回,案件由高院更一審審理。更一審認定,葉世文共有3次犯行,原審就其中2次犯罪時間相距1年餘,論以接續犯,明顯有違誤,應分論併罰,其中2罪詐得財物為5萬元以下,應減輕其刑,但考量葉世文犯後否認犯罪態度等,改判刑8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由檢方聲請定合併執行刑期。

編輯:秦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