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樂陞董座許金龍判10年定讞 檢啟動防逃機制

前樂陞科技董事長許金龍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高院更一審考量許男坦承部分犯行並返還公司財產,改判刑10年,併科罰金6000萬元,沒收12億餘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前樂陞科技董事長許金龍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遭判刑10年定讞。(中央社資料照)
前樂陞科技董事長許金龍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遭判刑10年定讞。(中央社資料照)

全案起源於,許金龍被控利用不實私募密約套利,另藉回售Tiny Piece(TP)公司造成樂陞科技損害,又涉操縱股價、美化財報、侵占款項等罪。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對許金龍判刑1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12年,併科罰金1億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事實有待調查釐清,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酌,許金龍曾任記者,擔任上櫃公司董事長期間,貪圖私利而取得私募股票伺機牟利,發動私募而取得為數非少的樂陞公司股票,復未據實申報公告,影響金融市場之秩序重大,並因而取得價差暴利。

更一審認為,許金龍利用百尺竿頭公司名義負責人,根本無從支付48億6400萬元的增資款,有資金未到位的重大風險,卻讓投資人陷於錯誤,誤信百尺竿頭公司資力充分,而能順利完成公開收購,讓投資人購入樂陞公司股票或參與應賣,嚴重破壞證券投資市場秩序。

更一審指出,考量許金龍將樂陞公司財產視之為個人私物而侵占樂陞公司財產達350萬元,後續已返還,以及他在更一審理期間部分坦承犯行等,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刑10年,併科罰金6000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逾12億元追繳沒收。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量刑妥適,調查完備,判決理由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