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水保局台中分局官員收賄喝花酒 判刑9年6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9日電)前農委會水保局台中分局林姓課長,被控辦理標案時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等賄賂。一、二審均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林男9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林男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姓男子時任農委會(現改制為農業部)水土保持局台中分局治理課長兼正工程司,於民國108年3月至109年6月間,辦理水保局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水環境建設工程等。
判決指出,林男於107年11月至109年6月間,多次接受廠商招待女陪侍飲宴,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另外,林男於107年11月2日收受廠商賄賂新台幣12萬元。
案經台中地檢署接獲檢舉,指揮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等單位偵辦,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等罪起訴林男。
一審認為,依證人證述、飲宴消費單據、銀行存摺註記、通聯記錄等事證,林男接受招待及收賄事證與對價關係明確,卻於偵審時否認犯行、飾詞卸責,未繳回犯罪所得,未見絲毫悔悟,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褫奪公權5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審理時,林男表示,廠商邀宴文化是水保局常態,藉以維持或拓展個人的人際關係,應屬行政處罰,而非刑罰。
二審認為,林男接受廠商招待時未支付費用,從時序過程與招待動機,可見緊接或附隨於廠商工程的進行、驗收等職務上行為,足認與林男有對價關係,林男辯詞不足採信,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
林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蕭博文)11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