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胡景彬收賄案 更一審改判16年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7日電)台中高分院前法官胡景彬被指控審理民事案件,透過同居人黃姓婦人收賄。台中地院一審判決18年徒刑,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一審改判1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00萬元,褫奪公權8年。

檢警調查,胡景彬民國101年審理台中市中港大飯店產權民事案件時,透過同居人黃姓婦人收賄300萬元與一組琉璃,強迫雙方和解。

特偵組查出以胡景彬不明來源財產共有4691萬元。台中地方法院以貪污罪判刑18年、二審判19年6月。財產不明罪判4年6月定讞,已在去年10月發監執行。

收賄部分,胡不服判決上訴,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時,胡景彬與黃姓婦人都不認罪,胡辯稱沒有收受賄賂,沒有違背職務壓迫雙方和解,他完全不知情。

台中高分院今天改判胡16年徒刑、併科罰金600萬元、褫奪公權8年。

黃婦依賄賂罪判處12年、洗錢罪判處1年,合併執行12年10月、併科罰金400萬元、褫奪公權6年。10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