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押走我」!警急救人 見情侶爽吃海鮮

高雄市警方接到一名女子到報案,她緊張的跟警方講,前男友為了求復合,將她強行押走,警方根據定位,出動10多名警力,緊急趕到東港華僑市場要救人。結果眼前出現的一幕,竟是女子跟前男友兩人大吃海鮮,讓警方都傻眼了。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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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你因為涉嫌妨害自由,我們依法將你逮捕。」

一名灰衣男坐在地上,遭到大批員警包圍,雙手被銬上手銬,眼看逃不走了,只好乖乖配合警方,並押上車帶回派出所。

目擊店家:「警方就在這邊堵他們,等到他們走回來,三、四個圍一個,把他們兩個圍一起,就沒讓他們出來了。」

會出動大批警力,是因為這名37歲黃姓男子,9號下午四點多,到九如一路找40歲范姓前女友求復合,兩人隨後騎機車雙載到男子大寮住家,換成自小客車後,一路開往屏東,女子在車上報警,說自己遭前男友強制押走,甚至電話裡還傳出爭吵聲。

記者盧品皓:「女子在高雄報警後,警方緊急增派警力救援,沒想到隨著定位,來到華僑市場的海鮮餐廳,卻看見兩人吃完大餐,準備離開。」

范姓女子鄰居:「(可能只是吵架不是被押走?)對啊結果兩個人去吃飯了啊,太誇張了啦!」

員警增派至10名警力,大老遠從高雄開了近一小時的車程,跑到屏東東港抓人,到場一看,女子竟然跟前男友快樂吃海鮮,讓警方相當傻眼,而但還是依妨害自由將男子移送偵辦。

律師李茂增:「犯嫌強押被害人上車,因而剝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這個行為已經構成刑法302條,剝奪人身自由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兩人交往期間,就有范姓女子通報家暴的紀錄,沒想到男子求復合不成,強押前女友上車,雖然兩人最後開心吃海鮮大餐,但律師強調,當下女子認為被剝奪自由,就足以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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