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監督咎責機制 照馬時期條文通過

前瞻監督咎責機制 照馬時期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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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今(4)日持續針對「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進行朝野協商,剛才有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監督、咎責機制」,依照2012年馬政府時期「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12條,由現場委員取得協商共識通過。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第2項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80%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過程中,在場的立法院長蘇嘉全、交通部長賀陳旦、立委李俊俋、鄭運鵬等皆表達監督、咎責機制窒礙難行。

賀陳旦表示,高鐵也只有當初運量預估的40%,高鐵工程一點也沒有耽擱,只有40%的因素之一是當初預估每公升汽油價格將漲到40元,但現在油價停留在20多元,他認為不是推諉責任,但要如何追究當初預測不夠落實與決策錯誤。

蘇嘉全以「金門大橋」為例指出,蓋到一半時廠商倒閉,公務人員要不要負責?又以「高雄機場」為例指出,若曾經風光但現在載客量少,是否應移送公務人員?他認為「違法失職」是一定要追究沒有問題,但績效很難認定。

蘇嘉全進一步指出,在地方擔任首長18年,仍不知道如何判斷績效,達成率50%應該是5年或10年後看,「首長都跑光了啊!」;且「前瞻條例訂了,其他法規要不要訂?中央訂了,地方要不要訂?」他反問。

但黃國昌表示如果只追究公務人員,時代力量無法接受,如果報告品質不堪一擊,還真的按照報告蓋出來,人民有沒有資格問「誰要負責」?上面決策下面聽命令,如果沒搞好,上面的人沒事不合理,因此希望有追究「政務官」的機制;徐永明也說,公務人員違法失職,使工程未達預定進度80%,「首長」也要有監督責任,不能因為過去特別條例沒有移送案例而拿掉。

李俊俋則仍堅持,如果縣長時期做錯,現在變部長,難道要部長下台?他認為應該在預算審查階段就要好好評估,否則咎責條款設計再完美都沒有效果。鄭運鵬也說,看過太多例子,彈劾純政務官沒意義,反變成「政治追殺」。

紛爭中蘇嘉全裁示,按照2012年「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12條,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80%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