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籃球國手車禍重傷 判陸軍國賠2214萬元定讞

前籃球國手王耘寰4年前在屏東騎單車,遭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謝姓輔導長開自用車碰撞,導致他受重傷。法院判決陸軍司令部應賠償王男新台幣2214萬餘元定讞。

王耘寰離開體壇後,轉換跑道擔任科技公司總經理,現年53歲。法院判決指出,他在民國101年10月騎單車行經屏東縣公路,不料謝男開車從後方撞上,造成他多處骨折,勞動力減損近7成,並辭去總經理職務,訴請國賠。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辯稱,謝男職務並不包括開車,他當時是自行開車到高雄辦理士兵交接,返營途中順道去醫院載另一名士兵而發生車禍,這並非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軍方不負國賠責任。

高院審理後認為,謝姓輔導長當天穿著軍服,開車前往高雄作士兵交接任務,並非請假自行外出,他載士兵回營,視為執行職務的延伸。他開車撞人屬公務員違法執行公權力,陸軍司令部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高院考量王男原本的月薪31萬多元,車禍後導致他個性改變、思考判斷力較差,勞動能力減損,判准國賠2214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