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南縣長、律師蘇煥智:政院應以專案協助

工商時報【郭文正】 農委會在102年特別修改「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正式將「綠能設施」列為「農業設施」之一種,並增列第八章綠能設施專章。其中第28條明定「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該附屬設置之綠能設施免依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於是台灣的農地迅速出現許多太陽光電棚,農地亦開始種電。 農委會102年10月第28條規定容易使人誤解,而該辦法第13條第二項附表一之溫、網室申請基準又與第28條產生衝突,此為農委會當時制定法規所造成之法律衝突,另外,在市場、氣候及環境等各種考量,沒有依原經營計畫所列舉之農作物栽種,是否嚴重致違反經營計畫而予以撤銷許可?事實上,農地確實農用並從事農業之經營,即已符合經營計畫,若改變栽種之農作物,是否需申請變更經營計畫?建請農委會與地方政府重新檢討、研議撤銷原先之廢止許可行政處分。 地方政府在執行管理方面各自為政,會審機制不完善,這是行政管理之疏失,導致業者面臨遭撤銷許可,地方政府應負起相關責任,並儘速研擬相關執行管理機制。 綠能政策是小英政府極為重視之政策,業者均是在政府法規誘導下投入農電共生,這些業者當然該落實農業農用,此當無爭議,但卻因政府法規先後解釋之歧異,陷入被撤照之困境,呼籲政府積極正視,行政院應專案予以協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