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副院長徐立德訴請離婚 二審判准

前行政院副院長徐立德訴請離婚 二審判准

行政院副院長徐立德與陳姓女子結婚,徐立德以雙方分居多時、價值觀差異等理由訴請離婚,一審敗訴。二審高院認為,雙方婚姻發生難以回復破綻,且皆無修補意願,今天判准。可上訴。

高院指出,徐立德與陳姓女子在民國102年6月21日結婚,因生活習慣、價值觀差異,自104年初搬離與兒子同住,未再同居。徐立德主張,陳女有自殘行為,並以此為情緒勒索,但他已年老,難以承受,婚姻已有破綻,陳女也無繼續維持婚姻意願,訴請判准離婚。

二審認為,雙方皆無努力修補婚姻關係意願,有責程度相當,徐立德訴請離婚,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