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 涉貪判刑14年定讞

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收受開發金控等多家金融企業賄賂,替開發金控、金鼎證券、宏遠證券等公司護航。最高法院今(30)天以貪污、洩密等罪,判決林忠正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5年定讞。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林忠正在2006間擔任金管會委員,夥同私人助理蘇俊吉,透過當時開發金法務崔梅蘭收受不正利益。包含飲宴、招待上酒店,甚至連林忠正在新北市汐止山區的度假小木屋,屋內的電器、裝潢,都由開發金買單。 而林忠正收賄後,也以自己的委員要職,協助阻擋「開發金控併購上櫃公司環華證券違法案」移送檢調單位,以及關說與護航「中信金控利用海外結構債收購兆豐金控」、「開發金控收購金鼎證券案」等案件。 檢方在2007年初對林忠正等三人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以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林忠正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8年。另外法院還認定,檢方指控行賄的兩家金控,除了開發金法務崔梅蘭一審有罪外,當時任開發金總經理的辜仲瑩,以及中信金涉案部分,因為檢方舉證不足,所以法院暫不追究刑責。 而二審時,法院認定林忠正的關說、護航行為,並無違背法定職務,因此改判林忠正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5年。林忠正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林忠正的上訴,林忠正的部分就此確定,也將入獄服刑。 至於本案中,原本因為行賄遭判有罪的共犯崔梅蘭等人,也因為主要被告林忠正在二審時獲得改判,因此行賄部分全部獲判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