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01董事長林鴻明掏空金尚昌 判囚8年定讞

前台北101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股票上市的金尚昌公司,最高法院判刑8年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前台北101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股票上市的金尚昌公司,最高法院判刑8年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前台北101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股票上市的金尚昌公司,最高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8年、沒收犯罪所得3億500萬元定讞,須入監服刑,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林鴻明是「三重幫」、宏國集團第二代,其父親是宏國集團創辦人林堉琪,他是原名「林三號」的金尚昌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以淡水水仙段13筆土地及米蘭段59筆土地,分別向中聯信託設定抵押擔保借款11億元及7億多元,但2001年起即未正常繳息。

林鴻明因覬覦這些土地開發利益,將土地移轉給自己掌控。其中,2002年他指示人頭買受米蘭段土地,在中聯信託未同意下,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人頭,再回流4.8億元的利益給林三號公司,獲利3.05億元。

至於水仙段土地部分,林安排白天鵝建設公司以12億元標購債權,再使白天鵝公司將債權讓與給他掌控的啟揚公司,水仙段土地擔保等債務以7.5億元取得,但他未付清價款。

林再指示金尚昌公司與啟揚公司締訂「以物抵債」契約,使金尚昌公司將水仙段土地及興建權利移轉給啟揚公司,以「抵償」該土地擔保的本金11億元債務,金尚昌公司因此遭受1.4多億元的損害,讓啟揚公司獲取利益。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為,林鴻明是具有社經地位的企業家,竟趁公司經營困難之際,精心謀劃、掩飾關係人交易,犧牲公司及全體股東最大利益牟取私利,導致公司、股東遭受重大損害,又未據實揭露,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的穩定及投資人、公司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更二審考量林男犯後飾詞卸責,態度不佳,致使公司受損程度、不法所得數額甚鉅,依《證交法》各判刑3年、6年,並定應執行徒刑8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