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開獎!請別人幫買東西 「發票中1000萬」該怎分
113年7-8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於25日開出,特別獎號碼為38039158,特獎號碼為08276859。有網友好奇,若是請別人幫忙買東西,發票也是別人在對獎,那麼中獎的錢該如何算,話題引發關注。
113年7、8月統一發票開獎獎號。(圖/東森新聞)
一名網友在Dcard提問中獎發票該如何分錢,她假設有一名男生經常會請女生代買東西,但男生拿到發票後,可能會丟垃圾桶或放在一旁,能刷載具的發票,女生會存進自己手機裡,且也主要都是女生會對獎,「那如果有天載具真的中大獎了,200萬或1000萬,應該歸誰的,又應該怎麼分?」
對此,不少網友紛紛討論,多數人認為,這種情況下得到的錢該算女生的,「女生的,不用跟他說,這是他不要的」、「男生在丟棄的時候,就視同放棄權利了,不是嗎?」、「當然是女生的,男生丟垃圾桶就是放棄中獎機會啊」、「算跑腿的,請對方幫忙跑腿,對方又沒收費,發票都會直接給對方」、「在誰的載具,就是誰的」。
也有網友給出不同答案,「如果男方有辦法知道你中獎的發票是他出錢的,又能提出證據證明,那大獎是屬於他的」、「如果你的男方是指男友,那會一起分耶,單純就是沒有要跟男友分那麼細」、「中獎就自己默默領,然後獎金一半的錢,拿來對另一半好」、「我會討論耶,這就是一筆意外之財,即使有天那張發票是我自己買的,也會帶另一半出國去品嚐三星餐廳」、「我會直接當我們的結婚基金或約會基金」、「我跟我男友的話,載具誰中就給誰,紙本通常會一起對獎中了一人一半」。
事實上,司法院的官方臉書曾針對「撿發票」這件事做討論,司法院指出,發票無論有沒有中獎,都屬於個人財物,因此,不小心掉在地上、或是忘記拿走的發票,就跟不小心掉在地上的錢包一樣,都還是失主的動產,不會因為撿起來放入自己口袋,或因為它只是薄薄的一張紙,就變成拾得人可以合法保有的財產。
而依照法律規定,撿到別人的遺失物,必須送至警察局或還給當事人,如果擅自佔有就算是捐給公益發票箱(第三人)裡,都可能觸犯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最多可處15000元以下罰金。
不過若是別人不想要的發票,司法院提到,相較於遺失物,法律上還有另一個概念是「無主物」,是指一個東西的物權,因為所有權人的拋棄而消滅。如果是無主物,就已經不是他人的動產,那把它據為己有,自然也不會有侵占罪或侵佔遺失物罪的問題。根據民法物權篇規定,如果物品的「所有權」被拋棄,例如被丟進垃圾桶的物品,因為所有權已經被原來的主人拋棄了,就會變成無主物。另外像是淨灘撿到的垃圾等,這些沒有「所有權」的物品都屬於無主物。
司法院提醒,掉在路上或是遺落在繳費機的發票,因為我們並不知道所有權人,究竟是不小心忘記帶走,還是不想要了、基於拋棄所有權的意思將它丟棄,所以為了保險起見,建議還是不要任意撿發票,避免惹上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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