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條例通過!教育部將設研究學院

▲教育部提出「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簡稱創新條例,於今(26)日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圖/NOWnews資料照)
▲教育部提出「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簡稱創新條例,於今(26)日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圖/NOWnews資料照)

為讓大學研發成果帶領產業技術領先,並引導企業研發資源結合大學研發能量,教育部提出「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簡稱創新條例,於今(26)日經行政院會議通過。

教育部表示,創新條例主要是由研究頂尖的國立大學與研發領先的企業合作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簡稱研究學院),藉由放寬組織、人事、財務、設備資產、人才培育及採購事項,讓產業能有效、有序地參與產學研發。國立大學可以透過研究學院以8年至12年為期來推動創新,擴大延攬人才。研究學院的運作資金也是以合作企業資金為主,且其研發成果收入之一定比率將會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

本次立法重點包含,國立大學以1校設立1研究學院為原則,其中設碩、博士班,以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由教育部、國發會、經濟部、科技部等共同組成審議會,審議研究學院設立、續辦及計畫變更,並可命其停辦。

另外,國立大學由校務會議授權設置監督會,負責審議研究學院財務績效及備查其制度規章,其中政府代表占三分之一,研究生代表1人,產業代表2人,專任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餘為校外學者專家。

研究學院具獨立編制,關於其人員資格及進用方式,編制內人員依原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研究學院資金以合作企業資金為主,且須高於政府資金額度,國立大學不能從原本的校務基金提供資金予研究學院。

研究學院為公用設備資產管理機關,放寬國有財產法限制,賦予研究學院公用財產使用、收益、處分等事項之彈性,可自訂監督管理規定。而學院增設調整研究所、學位學程、招生方式與名額、學位授予,以及學位考試委員會之設置、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要件等,皆放寬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規定,可自訂彈性機制。

教育部表示,未來如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教育部將與國發會、經濟部、科技部等部會共同攜手,協助大學打造研究學院創新體制,產官學通力合作,創造產學合作與人才培育新格局,使大學學術研究與研發成果,可以引領創新、帶動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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