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茂群案 法界:民刑事心證認定程度不同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前桃市議員劉茂群涉賄選,民事遭判當選無效確定而解職,刑事卻無罪,引起議論。法界指出,關鍵在於民事心證只要過半,刑事有罪要95%的信心水準,本案與前立委李乙廷案雷同。

一名資深二審法官指出,會發生民事及刑事案認定不同,關鍵在於,民事是採取「優勢證據」, 過半心證即會勝訴;而刑事是要入罪的,採取高標準的「超越合理懷疑」心證程度,要95%的信心水準。前立法委員李乙廷案與劉茂群案相當雷同。

判決指出,李乙廷在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登記在苗栗縣第一選區競選立委,在民國96年6月至10月間,由其競選人員經手,捐贈現金新台幣2000元至1萬元不等金額或物品給選區內的寺廟與團體,再由李乙廷或助選人員身穿競選背心前往請求支持。

李乙廷被控刑事賄選部分,一審判他無罪,二審台中高分院97年11月間仍判無罪,因檢方沒上訴而確定。民事當選無效之訴部分,一審判李乙廷當選無效,二審台中高分院97年12月間,駁回上訴,當選無效確定。

李乙廷案當時也是引起議論,時任法務部次長、現任司法院大法官吳陳鐶當時在立法院接受媒體聯訪表示,民事與刑事判決結果不一樣,各國都會發生,這是因為兩者要求的證據法則不一樣;民事部分只要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提出有利證據,就可判決勝訴,但刑事案件不同,須有超越合理的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證據才可判決有罪,當然會發生不同結果。

判決指出,劉茂群在2018年大選前,涉嫌委託助理到某社區贈送單價新台幣700多元的蘋果禮盒給當選的社區委員,遭檢察官起訴賄選並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民事當選無效之訴部分,一審判劉茂群當選無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0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刑事賄選部分,一審合議庭認為禮盒不足以動搖投票意向,劉茂群歷來就會在委員當選、年節及生日時,以禮盒祝賀,難以認定劉茂群主觀有行賄犯意,判劉茂群無罪,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仍判無罪,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