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醇逸、金兌錫提案 將定義「占屋者」不享租客權益

劉醇逸及金兌錫10日宣布,已在州參眾兩會分別提案,通過添加「占屋者」的法律定義,與擁有住房權益的租客區別。(記者鄭怡嫣 / 攝影)
劉醇逸及金兌錫10日宣布,已在州參眾兩會分別提案,通過添加「占屋者」的法律定義,與擁有住房權益的租客區別。(記者鄭怡嫣 / 攝影)

鑑於近來紐約租霸強行占屋案例急遽增加,州參議員劉醇逸及州眾議員金兌錫,10日聯合一名亞裔小房東受害人及多位紐約州議員,宣布在州參眾兩會分別提案,通過添加「占屋者」(squatter)的法律定義,在法理上區別「占屋者」及擁有住房權益的租客,從而增強紐約州住房法的強度及清晰度;他們還預計這條「緊急」提案,將很快在州參眾兩會通過。

劉醇逸及金兌錫在州參眾兩會分別提出的「S8996」以及「A9772」號提案,將「占屋者」定義為「沒有法定權利、正當權益、以及許可而進入一處房產或是建築物的個人」(one who enters onto a property or building without title, right, or permission),因此,「占屋者」不享有合法租戶、居住人員或業主們所擁有的相關權益與保護。

根據紐約市行政法規(NYC Administrative Code)第26-521條,任何人只要合法居住在住宅單元30天以上,就享有租戶權益。劉醇逸和金兌錫的提案則規定,即使在居住30天後,「占屋者」也不會獲得任何的權利與保護。

與會官員表示,目前沒有對「占屋者」的明確法律定義,在立法定義後,將有助於區分合法租戶與非法入侵並占有的租霸。此外,提案還將「占屋者」定義為對其所占用的房屋並沒有合法權益的人,規避了法律的漏洞。

劉醇逸表示,對於小房東來說,房屋就是畢生的積蓄,而擅自闖入他人住宅的人,不應該享有紐約州住房法中的權益;「我們要立即使這條提案生效成法,並繼續研究更強有力的措施來保護房主,與此同時也不讓合法的租客們面臨風險。」

金兌錫表示,這些占屋者冒充房客、剝削小房東,不應該享有與普通租戶相同的權利,他們應該被問責、被繩之以法;他說,將在未來幾天,爭取提案通過。

目前,已有三名州參議員、七名州眾議員分別連署了劉醇逸及金兌錫的提案。州參議員史塔文斯基(Toby Ann Stavisky)、康莫利(Leroy Comrie)、布朗斯丁(Edward C. Braunstein)、李羅莎(Nily Rozic)、李榮恩(Grace Lee)、亞裔小房東受害人裴英世(Young Seh Bae,音譯)亦在當日與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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