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最高院:大黃蜂屬魚類

9月21日,加州最高法院裁定大黃蜂在法律上納為魚類,受到「加州瀕危物種法」(California Endangered Species Act )的保護。

加州最高法院表示,將不再受理那些就加州漁獵局(California Fish and Game Commission)是否有權依據「加州瀕危物種法」去保護大黃蜂產生的一切上訴案。過去三年,加州杏仁種植商、建築商和農藥公司一直要求將大黃蜂排除在被保護的動物名單外,理由是「加州瀕危物種法」的動物保護種類中,並沒有提及「昆蟲」一詞。

加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Tani Cantil-Sakauye說,「我們在這一點上明確——法律上,大黃蜂就是魚。」並補充,儘管法規中沒有提到昆蟲一詞,但是無脊椎動物可以被歸為魚類,司法機構有權對「加州瀕危物種法」裡任何表意不明處進行修改。

加州商業團體對此次判決感到擔憂,可能會導致更多的昆蟲被納入保護範圍。加州建築工業協會(California Buil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表示,如果將陸地無脊椎動物歸為魚類,那麼任何人都有可能在不經意間成為罪犯——拍打蒼蠅、踏過螞蟻或者吃到西藍花裡的蚜蟲。

這次裁決平息了近年來就「加州瀕危物種法」中魚類定義而產生的爭議。1969年以前,加州法律對魚類的定義是「野生魚、軟體動物或甲殼動物,以及這些動物身上的任何一部分或者卵子」。1970年,立法機構修改了對魚類的定義,增加了無脊椎動物和兩棲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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