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光電開發環境管理 環境部預告修正環評標準

太陽光電板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卻遭批評對生態環境攻城掠地,環境部決定進一步管理。

過去只有在重要濕地需要實施環評,現在增訂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公有造林地,以及在山坡地上,裝置容量超過兩萬瓩或面積15公頃以上,通通要環評。

環境部環保司長蔡孟裕說道,「1塊很大塊超過15公頃分割,我們這裡面也提到,如果有這種情形,我們其實也規範了所謂的累積合併計算的問題。」

環保司表示,新規定將會增加約兩成光電開發案需進行環評。針對地熱發電開發也將更友善,參考菲律賓、冰島做法,裝置容量從原本1萬瓩,放寬到5萬瓩才需環評,新能源試驗計劃像是氫能則免環評。

環境部環保司長蔡孟裕指出,「試驗計劃的狀況是相對的規模是小的,真正商業化的時候,就會進到了我們的所謂的發電設施的環評裡面去。」

環團肯定修法方向,但認為環評只是把關機制之一,要保護國土與環境生態必須跨部會。

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蔡卉荀認為,「個案的環評不足以解決光電的區位選址,還有設置總量累積效應的問題,仍然需要經濟部、農業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去提出部門空間發展策略。」

環團舉例,像是七股鹽田等生態豐富地區,若沒有被納入重要濕地、不具備法定身份,恐怕也無法透過環評來進行把關,認為仍應進行政策環評,面對土地競合、選址等問題更要跨部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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