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外企在地研發 香港擬推專利盒

為鼓勵更多跨國企業入該地進行研發活動及成為區域智慧財產權中心,香港研擬於2024年推行「專利盒」的稅務優惠措施,初步針對於香港境內從事研發活動而產生的合格智慧財產權,並透過該合格智慧財產權於香港所賺取的利潤提供優惠稅率減免。

後疫情時代無形資產布局,愈來愈強調實質性的研發活動,專利盒制度已在英國、盧森堡、荷蘭等國家使用,主要目的為給予符合資格的智慧財產權收入適用比一般所得稅率較低的稅率,來激勵企業於該國內進行實質研發活動。

香港政府2023年9月展開相關意見徵詢,預計2024年第一季送交相關法案草案予香港立法會。目前香港政府擬推行的專利盒制度將遵循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BEPS第五項行動計畫所建議的關聯法來規畫。

具體來說,只有符合資格的智慧財產權收入才有資格享受減免的所得優惠稅率,合格的智慧財產權擬僅包括專利、受著作權保護的軟體。此外,透過合格智慧財產權所取得的收入還必須計算合格的研發支出關聯比率才有機會享受「專利盒」的所得優惠稅率。

計算研發支出關聯比率,只能考慮與合格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研發支出,包括由納稅義務人在香港境內或境外進行的研發活動;外包給非關係企業在香港境內或境外進行的研發活動;或外包給香港關係企業在香港境內進行的研發活動,但不包含收購智慧產權的支出。

為了確保香港專利盒制度具有競爭力,香港政府也會參考已實施專利盒制度的其他國家所採用的優惠稅率,目前香港各項優惠稅制適用的所得稅率擬為8.25%。

專利盒新制及無形資產的布局,建議台商應審慎評估。香港的專利盒制度的智慧財產權發展獎勵計畫(IDI)之目的是想透過提供租稅優惠鼓勵企業於當地進行實質研發活動,因此要求企業必須於當地進行實質研發活動而產生合格研發支出,才能獲得租稅上的減免,若只是形式上的智慧財產權登記是無法取得相關的租稅優惠。台商若預想該租稅優惠,應思考於香港建立實質研發活動的成本及效益後,再進行無形資產布局。

其次,合格智慧財產權項目需要落入專利盒合格智慧財產權的定義與範圍,因為像是商標和品牌名稱等並沒有被納入定義與範圍內也將不符合專利盒租稅優惠。

2022年以前香港離岸所得免稅且無經濟實質要求,但2023年以後香港針對「離岸被動智慧財產權收入」已不再豁免課稅,進而要求僅符合資格的離岸被動智慧財產權收入方得以繼續適用離岸所得免稅待遇。我想提醒台商,所得不落地已愈來愈困難,取得無形資產的租稅優惠也愈來愈重視實質研發活動程度,企業調整無形資產布局的方式應改以實質性的活動來取代純粹以租稅目的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