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說明5大加班費違法情況

有些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以致加班費違反法令。勞動部二十五日表示,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俗稱加班),雇主就應依法給付工資(俗稱加班費),因此,針對五大加班費違法情況提出說明,雇主倘若違反法令規定,經勞工申訴、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二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第一類是民眾經常詢問「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勞動部指出,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且經過雇主同意時,才能依照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第二類是民眾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勞動部提醒,工資非以本(底)薪為限,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範疇。勞雇雙方約定符合工資定義的各項正常工作時間內給付,比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核計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都應該列入計算。

第三類是民眾反映「雇主規定加班未滿一小時不給加班費」,勞動部強調,雇主給付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工作未滿一小時,仍應換算為小時後發給加班費,舉例來說,比如加班二十分鐘,應換算為六分之二小時。

第四類是「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一‧三三或一‧六六計給」,勞動部強調,有關加班費的乘數,依《勞基法》規定,必須視延長工作時間的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三位以下予以捨去,一定會少算,如此將會違反法令所定基準。

第五類是「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勞動部表示,依照《勞基法》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之期日由勞雇雙方約定。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規定加給;勞工按日或按時計酬也一樣。

為方便外界試算設有「加班費試算系統」(https://labweb.mol.gov.tw/)。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以檢具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二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