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預告 特休假可採曆年制分段給假

勞動部預告 特休假可採曆年制分段給假

配合「勞基法」修法,勞動部今天預告修訂「勞基法施行細則」,其中最主要的特休假給假方式,明訂除了以會計年度來計算之外,也可以在勞資雙方的同意下,以每年元月1日到12月31日的「曆年制」為計算方式,正式宣告「曆年制」特休假合法化。另外,修正條文也明訂,特休假如果沒有休完,從今年起要強制折算成日薪。(李人岳報導)

 

勞動部17日預告修訂「勞基法施行細則」,總共增刪修改16條條文,是「勞基法施行細則」施行32年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其中最主要的特休假給假方式,明訂除了以會計年度來計算之外,也可以在勞資雙方的同意下,以每年元月1日到12月31日的「曆年制」為計算方式。

 

勞動部舉例,勞工如果在今年106年7月1日到職,到明年107年元旦工作滿半年後到就職周年之前,就可享有3天特休;107年7月到108年6月之間則享有7天特休,不過根據曆年制計算方式,這7天特休會按照比例分別在107下半年和108上半年各給3.5天;工作第2年的10天特休,也會在108年和109年分段各給5天。換句話說,這名勞工在107年一整年可享有6.5天特休,108年則有前一年度的3.5天及下一年度的5天,合計8.5天,以此類推。

 

勞動部強調,分段給假的總天數不得低於法定基準。另外,過去特休假如果未休完時,企業大多作廢;今年起要強制折算成日薪,以最近一個月月薪除以30天計算。勞工也享有優先排假的權利。

★更多相關新聞

彈性排班只能申請
特休假曆年制合法
勞基法施行細則 北市:有助宣導執法
勞基法施行細則大修 特休假有3種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