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勞動契約

中國時報【邱琮皓╱台北報導】

《勞基法》新法中的特休假新制今年起實施,上路超過3個月,勞動部面對實務上各問題的答案,都無法讓勞資滿意,不少企業為省去麻煩,紛紛調整請假相關規定,例如取消有薪事病假、取消優於法令的特休假等。對此,勞動部強調,未經勞資協商、片面取消規定的都屬違法行為。

勞動部強調,雇主不可片面變更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應與勞工協商。至於雇主要求員工以特休假當成事病假、或是沖抵遲到或早退,勞動部認為,事病假都可能會影響到全勤,遲到、早退不但會影響全勤,也會影響考績等管理機制,雇主應提供勞工可自由選擇使用特休假的權力,而非限制「只能」用特休假處理。

為了因應新法,雇主也會將部門的特休假管理放在基層主管身上,有基層主管設立內規,要求每天只有固定幾個請特休的名額,讓所有員工去「廝殺」搶名額。勞動部表示,並不建議設下這種標準,希望勞資雙方多協調。

另外,新法大幅提高特休假的日數,也有企業開始將原優於《勞基法》的刪除,以免遇到年度終結時,優於法令的日數也被員工拿來折抵特休未休假工資,勞動部說明,《勞基法》是最低底限,鼓勵企業依舊維持給勞工優於法令的特休假,至於優於法令部分,可在工作規則中制定,在年度終結時,可遞延、結清或做其他用途,「勞工在選擇放特休假的時候,一定是先用掉《勞基法》規定的,所以勞工不能宣稱先放將優於法令的部分,再結算符合勞基法的」。

★更多相關新聞

省加班費 企業腦筋動到空班日
配合一例一休 速食業龍頭加薪一成加聘員工
零售、醫療… 列一例一休輔導對象
一例一休 林全促從寬解釋
餓死或累死?台灣勞工怎麼選都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