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雇主聘僱移工達30人以上 防疫宿舍工作人員應打滿第3劑

本土疫情再升溫,勞動部今(4月19日)修正移工防疫指引,規定雇主聘僱移工達30人以上,應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擔任防疫長,另指派人員擔任防疫管理人員,並應制定防疫計畫,以便聯繫及預先因應可能發生確診個案與後續處置。此外,防疫宿舍工作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加強劑(第3劑)且滿14天,避免造成疫情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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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疫情持續升溫,為了保障來台移工與移工管理者的安全,勞動部修正移工防疫指引,要求防疫宿舍工作人員應打滿第3劑。(圖片來源/Unsplash)

今日新增1,626例本土確診病例,再創新高。為了讓雇主、移工及仲介公司在防疫期間有明確依循,勞動部滾動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勞動部說明,本次新修正移工防疫指引,規定聘僱移工人數達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必須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擔任防疫長及制定防疫計畫,以及適當層級人員如職業安全衛生、健康服務醫護、人力資源或風險管理等部門主管或人員等擔任防疫管理人員,防疫計畫應依照移工工作場所及宿舍管理,規範相關防疫措施,以及後續如有疫情發生的處置SOP。

勞動部強調,防疫長及防疫管理人員應協助移工儘速接種疫苗、落實實聯制、防疫宣導、防疫物資準備及移工健康監測等。如事業單位有確診個案時,防疫長應擔任與衛生主管機關聯繫窗口,並負責通報勞工主管機關、掌握確診者的職場接觸者名冊,以及配合辦理疫調等。

同時,須依防疫計畫所訂定的SOP安置移工,或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進行防疫應變工作,例如安排確診移工隔離或安置,及相關交通接送與隔離期間的生活照顧等。

另外,勞動部經指揮中心同意,先前已開放入境移工得於仲介公司設立的防疫宿舍進行檢疫,因檢疫宿舍的工作人員為高接觸風險工作者,同步明訂防疫宿舍工作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加強劑(第3劑)且滿14天,才能從事工作;但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者,須每週1次自費快篩或PCR檢驗陰性。

勞動部也呼籲雇主,近期因疫情嚴峻,現行移工防疫指引所定各項強制性規範,如落實分流分艙、移工宿舍禁止不同公司混住、針對移工每日健康監測及安排就醫等應辦事項,務必加強落實。雇主如未落實應辦理措施,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要求限期改善、裁處罰鍰,並視個案情節,最重將廢止雇主聘僱或招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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