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13年勞動節出勤 依規定加給工資

資料照片:記者孫麗菁
資料照片:記者孫麗菁

五月一日勞動節將至,勞動部二十六日特別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節」(五月一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並給薪,如果真的需要勞工於當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並且依規定加給工資。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如需勞工於該勞動節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而且應加發工資,即除原本約定照給的當日工資外,於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再加發一日工資;如有超過八小時工作之時段,屬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加班費。

勞動部表示,今年勞動節在星期三,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若剛好與勞動節同一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而五月一日(星期三)當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性質,當日無需出勤,工資照給;至擇日補假之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如有出勤,應加給工資。

勞動部強調,一一三年勞動節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一九五五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