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大法官宣告違憲 孕婦會受影響嗎?不能上夜班怎麼辦?

家樂福、華航過去皆因讓女性職員在夜間工作,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9條第 1項而遭裁罰。兩家公司認為勞基法規定違反性別平等觀念,應保障女性自由選擇工作時段的權利,因此提出釋憲。20日釋憲結果出爐,大法官認為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反憲法第 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判定勞基法第 49條第 1項違憲。法律失效後會怎樣?未來女性被要求在夜間工作還有保障嗎?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經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示意圖來源:Getty Images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經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示意圖來源:Getty Images

保障安全維護健康 勞基法限制女性工作時段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從本次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可看出,當時勞基法綜合考量女性夜間返家安全、需負生養子女之責,以及維護身體健康,決定限制女性工作時段,但同時卻有剝奪女性夜間工作權利之虞。

有違憲法第7條 大法官宣告違憲

而大法官這次之所以做出違憲的宣判,主要理由有三:

一、若擔憂女性夜間通勤安全,國家應採取措施保障社會治安,而非直接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二、照顧子女的責任應由家人合理分擔,且任何性別之勞工都有可能面臨家庭工作兩頭燒的情況。對於單身或無家庭負擔的女性勞工,這樣的立法更是毫不相關。

三、維護身體健康、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是所有勞工的需求,不限於女性。

基於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加上原先採取的差別待遇難認手段與目的有實質關聯,還有可能加深性別角色的刻板印象,因此大法官認為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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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項規定同步失效 律師批:沒有勞權意識

大法官宣告違憲後,即日起女性雖可自由選擇是否於夜間工作,但也連帶讓夜間工作的女性可能面臨深夜回家的安全風險。因為條文中原先規定的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在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違憲後同步失效,雇主不再有負擔夜間交通等義務。

換言之,未來男女皆可選擇在夜間排班,不必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雇主也不必提供夜間交通或宿舍。對此,外界有不同看法。《法律白話文運動》創辦人、專長勞資關係的律師楊貴智便直言,釋字807號解釋「有性別意識卻毫無勞權意識」,大法官的解決方式竟是不管男生女生,以後深夜下班自己想辦法。

臉書專頁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則提醒,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原本讓女性有爭取不排晚班的空間,去掉之後雖可惜,但女性仍可運用同法第3項「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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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怎麼辦?勞動部:應不影響將盡快討論

大法官宣告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後,也掀起另一項討論:懷孕的女性怎麼辦?由於釋字第807號僅針對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並未提及第5項規定的「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因此勞動部表示,未解釋的部分原則上應照舊,不過會盡快召集學者專家共同釐清其他條文是否也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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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廢除女性夜間工作限制 另訂保障條文

除了台灣廢除女性夜間工作限制,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早有相關規範,但都會額外訂立保障條文。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的報告即指出,德國早在1992年解禁女性夜間工作,不過規定雇主須提供夜間工作者健康檢查。日本也在1997年基於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且家庭責任應由男女共同承擔,拍板廢除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但雇主仍須保障女性通勤安全、設置足夠燈光與警鈴、提供男女性職員休息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