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投票日放假 雇主不給薪當心受罰

滿桌的年菜,佛跳牆、雞湯應有盡有,年關將近,大賣場紛紛推出年菜吸引消費者選購,而今(2024)年農曆年前,還會進行總統大選投票,13日投票當天是勞基法規定的「放假日」,不過在新北有一間大賣場,曾發生員工當天請假,公司事後要求員工請事假,未給付薪資,遭以違反《勞基法》開罰4萬元。

新北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專委張享琦解釋,「事假是可以扣薪水的,可是其實不應該在那一天出現請事假這個情況,請特休也一樣,因為他那一天就不用上班了,就根本就不需要請特休或請事假。」

大賣場行銷部公關經理欒美雲則表示,已經很嚴格的遵照法令,也沒有再犯這樣的疏忽了,「我們一定會保障員工的權益,然後遵照勞基法,提供員工的這個基本應該有的權利。」

大賣場回應,會保障員工的投票權,不會讓類似情況發生。勞工局表示,如果勞工當天是「工作日」,雇主要加倍發給出勤時段工資,如果約定出勤8小時,外出2小時投票,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工資;如果當天是「休息日」,雇主要視工作時數,依勞基法規定計算,工時前2小時,給三分之四倍;2小時到8小時,給三分之五倍。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呼籲,「台灣已經民主化了,而且那麼多次的投票了,所以雇主不應該以身試法,且應尊重每一個勞工投票的權利。」

勞團再度呼籲表示,為了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參政權,雇主應該依勞基法給付工資,也不可以妨礙勞工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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