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裁員順序 外勞先於派遣工

派遣員工也是本勞 宏達電日前曾傳出資遣派遣員工,勞委會已去函,要求該公司補問被資遣者,是否願意做外勞的工作,若派遣員工有意願,必須立即令其復職。圖/本報資料照片

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勞委會宣布即日起,「先裁外勞才能裁本勞」的順序將擴大適用於派遣員工。換言之,業者裁員須符合「外勞、派遣、本勞」之先後順序,廠商要資遣派遣員工,須先徵詢是否願意從事外勞的工作,若派遣員工有意願,資方不得拒絕。 資方如果未詢問派遣員工,而逕行解雇,將依1:1比例裁減外勞配額,並可處以6萬元到30萬元不等罰款。 勞委會已去函日前資遣派遣員工的昱晶及宏達電,要求補問被資遣者是否願意做外勞的工作,若派遣員工有意願,兩家公司必須立即令其復職。 勞委會外勞管理組組長陳瑞嘉說明,「先外勞後本勞」的裁員順序,是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條文做成的「裁量基準」。該條文明訂,雇主聘僱外勞若損及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外勞配額將一部份或全部廢除,由於條文未說明廢除額度,勞委會以裁量基準,要求雇主裁減本勞前,必須先徵詢本勞是否願意從事外勞工作,如勞工有意願、資方拒絕或故意不問即違法,將以1:1的比例廢除外勞配額,並處以罰款。 昱晶及宏達電都傳出資遣派遣工,媒體報導昱晶對外宣稱,外勞屬「長期人力規劃」,沒計畫裁減,派遣員工則是短期人力規劃,將依短期訂單狀況機動調整,引發立委不滿。 勞委會主委潘世偉聽說此事後也頗為不悅,勞委會並再做出解釋函說明,派遣員工也是本國勞工,適用就業服務法裁量基準,主動通知昱晶、宏達電兩家公司注意。 陳瑞嘉指出,勞基法規定,除非派遣人員擔任的是主管職,與外勞工作性質差別過大,否則,公司若要資遣派遣員工,必須按照就服法裁量基準,以雙掛號詢問即將資遣的派遣員工,是否願從事外勞工作。 如果派遣員工拒回覆,或沒有意願,就不會有問題,但若派遣員工有意從事外勞的工作,雇主就要照辦,否則勞政單位將介入調查,一旦屬實,將依有意願從事外勞工作的被資遣派遣員工數,1比1的要求雇主提報裁減外勞配額。 由於這是潘世偉上任後,第一件做成的重要解釋函,幕僚不敢掉以輕心,立即去函昱晶及宏達電。官員並說明,就算派遣公司已資遣被昱晶及宏達電資遣的派遣員工,只要員工有意願從事外勞工作,昱晶及宏達電就算以「正職員工」回聘,也要設法讓這些勞工回公司工作,否則就要面臨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