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權益一把罩!職場無理要求TOP3 雇主恐觸勞基法

作為勞方的一份子,經常會面對雇主指派的工作,其中「休假日接到工作訊息」、「午休時間被要求工作」、「請病假遭刁難」,這3點更是常見狀況,然而看似微不足道,實則恐觸犯《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休假日接到工作訊息」

「喂!Jason,明天有個會議資料需要請你幫忙整理。」你是否曾經在悠閒的假日時光,接到主管突如其來的工作需求,破壞一整天的好心情?派發工作的老闆或是主管應當注意加班費計算、出勤紀錄,以及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36 條,俗稱的「一例一休」等規定。

此外,勞工可依據「《勞基法》第42 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為由拒絕加班要求,倘若資方一意孤行強迫加班,恐怕會觸犯《勞基法》第 77 條,將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午休時間被要求工作」

小明時常在午休時間收到主管的工作,以至於休息時間經常被打斷,然而主管卻沒有為此重新安排休息時間,有一天小明忍無可忍,於是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根據「《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若雇主違反上述條例,則會有罰則。根據《勞基法》第 79 條「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對此,專家建議,較好的做法就是確保每一位員工的休息時間,以及避免休息時間指派工作。

「請病假遭刁難」

根據勞動部官網指出,勞工請病假或請生理假,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雇主不得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者可予處罰。

雇主若刻意設立過於苛刻的請假規定,則有可能觸犯《勞動基準法》第43條,面臨2萬至100萬元的罰鍰;因此,勞資雙方應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減少爭議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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