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職金計稅 可扣除自提儲金

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國稅局昨(22)日表示,個人於事業、團體及組織退休領受退休金時,可扣除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的儲金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的年金保險費,免計入退職所得。 官員指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退職所得」定義是個人領取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養老金,還有年金保險的給付金等。 營利事業、團體及組織給付退休員工退職所得時,除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外,若有員工在退職時,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辛勞與貢獻等因素考量所加發的款項,亦得依同法同款規定計入退職所得,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 按照所得稅法第14條退職所得計算規定,目前我國勞工若採取一次領取退休金者,其所得額計算分成三個級距,一、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所得之金額免得;二、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所得金額扣除第一項級距,再以其半數課稅;三、是超出36.2萬元乘以年資部分,全數計稅。 如果退職金是採取分年領取者,每年領取總額減除78.1萬元後之金額全數計稅。 舉例而言,若A先生在107年從任職20年公司退休,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計500萬元,其中50萬元為年金保險費、年金保險利息為20萬元,則領取退職所得時可先扣除兩項。A先生再依所得稅法第14條退職所得規定計算退職所得稅負三級距,也就是500萬元扣除50萬元與20萬元後,並扣除年資乘以18萬的第一階免稅額度共430萬元。A先生還有剩餘70萬元,因此列入第二階段半數計稅,等於實際計稅金額為35萬元。 官員坦言,其實勞工退職所得計稅方式較公職更優惠,因為不僅在前端勞工提繳部分免計入當年度綜所額度計算,且後續退休後的計稅結算相當優渥,很少勞工的退職所得需要繳稅。 過去曾有公務人員要求比照勞工方式辦理,但官員認為,考量到公保基金特性與勞保制度的不同,短期內考試院應不會對此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