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遭勞會提告追債 吳育仁:勞工不知是貸款 監院應查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針對全國關廠工人連線14日在立法院要求「刪除勞委會2千萬訴訟費」之訴求,國民黨立委吳育仁表示,將堅持刪除勞委會告勞工的預算,並持續推動勞基法第28條修法,提升為積欠勞工所得墊償基金;第三、請監察院調查當年就業貸款有無欺騙勞工之事實。

吳育仁指出,勞委會就業安定基金之用途以就業服務業務為主,作為勞政主管機關,勞委會以協助照顧勞工、尊嚴勞動為宗旨,不應一面補助勞工訴訟法律扶助律師費4800萬元,另一面卻另編列預算1875萬元,委請律師向失業勞工追款求償,猶如大玩兩手策略。

吳育仁說,該項不僅勞委會編列於就業安定基金,辦理「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銀行代辦費等」2,056萬2千元,委請律師向失業勞工追款求償,甚至還編在「就業服務業務」的計劃別,顯與「就業服務」目的不符。

因此,吳育仁說,將對失業勞工追債的預算編列在「就業服務業務」計劃裡,是無法獲得認同的,未來審查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時,將提案刪除。

另外,他指出,勞基法第28條應修法提升為積欠勞工所得墊償基金,除保障舊制退休金與資遣費,並增加防詐領條款。積欠勞工所得墊償基金如有雇主聯合勞工意圖以不實或其他詐欺方式領取代償給付,勞動部得拒絕提供全部或部分給付,對已領取者得要求其反還詐領之給付,其雇主亦應負連帶責任償還,並得對已領取者處以刑罰或課罰鍰。

吳育仁說,他將請監察院調查當年就業貸款有無欺騙勞工之事實。關廠歇業問題會延燒十多年,原因之一是當初政府未確實執行勞動基準法第56條,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勞政單位的未確實執法,讓企業得以脫產逃跑,債留勞工。此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0條第二項也明確指出,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勞政機關不可以有怠惰空間。

吳育仁說,需要請監察院調查的地方是,勞工的認知是代位求償的概念,不知道簽署的合約要償還,沒有想到政府往後卻不斷追債求償,然而,政府角度卻認為是貸款,是否有充分說明? 才造成兩造認知落差。早期勞工對於法律都不熟悉,教育程度不高,無助的簽署政府提供的合約,當時勞委會是否曾經充分說明? 這是代位求償嗎? 政府會扛責任嗎? 勞工都不知道。

因此,監察院應該要介入調查當時原委。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監察院亦可調查勞政單位是否有要求企業足額提撥,若有不當,監察院應該要對這個案提出糾正,還原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