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無法取得離職證明 勞動部提醒:仍可申請失業給付

若勞工與雇主在離職期間發生糾紛,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文件,勞動部提醒,在爭議或訴訟期間,仍然可以申請失業給付,保障失業後的基本經濟生活。爭議結果出爐後,確定未符合失業給付資格者,才需要返還已請領金額。

勞動部表示,近期收到部分勞工與雇主在非自願離職條件上無法達成共識,引起糾紛,須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為保障勞工於爭議期間的給付權益,勞動部指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可於爭議結果確定前,檢附勞資爭議調解、仲裁經受理或提起訴訟之文件,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據勞工保險局統計,就業保險開辦至今,已協助1萬3千多名勞工獲得及時協助;每年約有800餘件在爭議期間先行申請失業給付。

勞動部說明,先行請領失業給付是勞工的基本權益,當爭議結果確定後15日內,勞工依規定應將調解紀錄或判決等資料送至就業服務機構或勞工保險局,如確定未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規定者,勞工應返還已領之失業給付。

此外,勞動部提醒,若因公司無預警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等原因,致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文件者,勞工亦可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請,經該局查證屬實後,將協助勞工開立離職證明文件,以確保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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