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長:月薪31000元以下 就是低薪勞工

勞動部長何佩珊17日出席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報告與接受立委質詢。(翻攝國會頻道)
勞動部長何佩珊17日出席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報告與接受立委質詢。(翻攝國會頻道)


對於「低薪勞工」的定義,勞動部長何佩珊今天(17日)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時指出,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定義,低薪勞工指的是薪水低於薪資中位數乘上三分之二的受薪勞工,以台灣來說,將是新台幣3萬1000元。

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17日召開第二次會議,由於第一次會議結論提到,為改善台灣低薪狀況,顧問認為應該先定義出低薪勞工,才能制定政策應對、支持。

勞動部長何佩珊17日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接受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質詢時答覆,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定義,低薪勞工指的是薪水低於薪資中位數乘上三分之二的受薪勞工,以台灣來說,將是新台幣3萬1000元。她說:『(原音)我們低薪定義大概是參考OECD,薪資中位數的三分之二來定義。(請問現在中位數是多少?)大概4萬6000元,所以三分之二是3萬1000元。(所以比最低工資2萬8590元多個一兩千元的人算是低薪?)可以這麼說。』

不過,林淑芬接續指出,以勞動力發展署開出的文書相關職缺,起薪是2萬9261元,最多到3萬2000元,根本是政府帶頭給低薪。何佩珊則回應,明年這些工作都會調高到3萬2000元,相關預算都已編列,希望委員支持。

對於政府聘僱非典型勞工的數量,國民黨立委陳菁徽質詢時也提到,聘僱幅度增加最多的竟然是就業安定基金、聘僱34人,這樣合理嗎?何佩珊坦言,「我們真的是非典大戶」,因為組織內部正式人員缺乏、正式員額有控管,只能大量進用承攬;她強調,改變體制很難,但提高勞動條件或是薪資是可行的,勞動部會先從這部分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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