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 勞動部:不得降薪或不當對待

立法院今天(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延後退休年齡後,不得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其立法意旨,是規範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這次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明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對高齡勞工更有保障。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科長李涓鳳說:『(原音)一方面可以讓雇主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也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

不過,勞動部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

因此,如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的退休年齡後,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超過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可依法處雇主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強調,因《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動部鼓勵雇主及勞工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於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協商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的勞動條件。未來勞動部也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鼓勵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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