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雙方都要知道! 勞動部公布5大加班費違法樣態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公布5大加班費違法樣態。(圖:張佳琪攝)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公布5大加班費違法樣態。(圖:張佳琪攝)

加班怎麼算加班費,勞雇雙方不時會有疑問,且引起爭議。勞動部今天(25日)公布最常見的5大加班費違法態樣,供勞雇雙方參考。勞動部已設有「加班費試算系統」,雇主如果有不清楚計算方式的話,可以多利用系統,以免一時不注意而違法。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只要是雇主讓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就應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也就是加班費,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誤觸法令而違法,因此統整出5大加班費違法態樣,提供參考。

第一類是常有民眾詢問「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黃維琛表示,只要有延長工時,雇主就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才能依法補休,主要是考量雇主有調度人力的問題,但雇主也不能因此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第二類是民眾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黃維琛說明,工資並不是以本(底)薪為限,勞工因工作獲得的報酬,不管雇主是用什麼名義給,都算工資。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在核計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應列入計算。

第三類是「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黃維琛指出,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工作未滿1小時,仍可在換算為小時後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予加班費。

第四類則是「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黃維琛提醒,「勞基法」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的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如果自行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少算就會違法。

第五類是「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這方面確實會因不同工作態樣而不一,黃維琛說明,勞工每7天應有2天休息,其中1天為例假,1天則為休息日,如果雇主讓勞工在休息日工作,無論按日或按時計酬,就都要依法發給加班費。實務上,勞動部發現有部分雇主誤以為按日或按時計酬的勞工,並沒有休息日加班費標準的適用,黃維琛特別呼籲雇主留意,以免觸法。

關於加班費給與,勞動部統計去年就有高達1883件違法案件。黃維琛說,勞動部設有「加班費試算系統」(https://labweb.mol.gov.tw/),歡迎雇主多加利用,勞工如果遇到雇主違法也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如果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依法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張佳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