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觀傳局:林奕含名字、照片可揭露

才女作家林奕含自殺事件,繼衛福部今(3)日指出,由於性侵害受害人死亡,且該案涉重大治安事件,故毋須隱去被害人姓名。北市觀傳局也表示,基於社會公益等前提下,媒體揭露受害者的姓名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此外,被害者照片也毋須馬賽克處理。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項則明訂,「第1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北市觀傳局研商後,表示此案件的報導事實不違反社會公益規定,故可揭露女作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