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防洪門維修意外釀1死 包商判刑9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9日電)馮姓女子107年間維修北捷松山機場站防洪閘門時,遭防洪閘門重壓身亡。一、二審認定李姓包商未提供安全設備與措施,判刑9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台北巿消防局於民國107年5月29日凌晨2時許獲報,指台北捷運文湖線松山機場捷運站2號出口有工安意外;北捷外包廠商員工馮姓女子遭倒下的防洪閘門重壓,頭部傷重不治。

案經檢察官偵查,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李姓包商;歷審判決指出,防洪閘門是以馬達控制液壓系統,驅動5支油壓缸柱支撐防洪閘門控制升降,且因液壓管路為串接式設計,若拆卸其中1段油壓管,整體液壓油即會洩漏造成系統失效,油壓缸柱即會失去支撐導致閘門倒下。

判決指出,李姓包商未依規定保持防洪閘門安全穩固,僅讓馮女以木頭抵住防洪閘門,即進行油壓管拆換作業,李男的疏失造成馮女身亡,應擔負過失致死罪刑責。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李姓包商有期徒刑9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李男仍否認犯行,辯稱馮女才是公司實際負責人,甚至推稱可能馮女想要自殺。

二審認為,多名李姓包商的員工證稱李男才是實際負責人,並指馮女的工作主要是植栽維護,雖然公司後來登記負責人變更為馮女,員工仍聽從李男指揮,馮女並未插手公司事務,足以認定李男為實際負責人,應提供必要安全設備及措施。

二審指出,李男輕忽作業安全,造成被害人死亡及被害人親屬難以平復的喪親之痛,犯後又否認犯行,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調解,但未履行任何賠償責任,一審判刑9月妥適,駁回上訴,仍判9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李男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芷瑄)1110719